金融活動必須受到嚴格的市場監管

  潘功勝認為,互聯網金融和金融技術並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屬性,更突出的是由於技術、數據、信息安全等與網絡和技術相關的風險。一方面,由於跨國界、混業、跨區域經營的特點,風險擴散速度快,擴散范圍廣,具有較強的溢出效應。另一方面,大多數接受服務的客戶都是長尾客戶,風險識別能力不高,承受損失的能力有限,一旦存在風險,潛在的社會危害就更加嚴重。

  在這個意義上,互聯網金融或金融技術應該受到更嚴格的監管。潘功勝提出,從以往第三方支付、現金借貸、虛擬貨幣交易場所和ICO清理改造的實踐中,快速識別、及時響應、嚴格監管行業和地區,避免了相關風險的積累和蔓延,這一理念也應成為企業的主基調。未來的風險防范與化解。

  不能以技術之名掩蓋金融活動本質

  有一點是,金融活動必須受到嚴格的市場監管。他還再次強調,任何金融活動都不應脫離監管體系,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金融活動的本質不應以技術的名義隱藏”。

  具體而言,建立從事金融活動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准入管理主體、日常監督主體和中介機構的使用范圍應當保持一致;要明確監管主體責任,明確日常監管規則。

  潘功勝表示,必須堅持監管規則的公平性,防止監管套利。潘功勝指出,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和金融科技企業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實施滲透監管。只要業務相同,監管政策取向、業務規則和標准應大致相同,不應區別於不同市場實體的監管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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