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旅議會百分百退款保障計劃 旅行社被判敗訴

有旅行社不滿旅遊業議會頒佈指引,規定旅行社須支付出團費予內地旅行團的導遊,又要求登記店舖需向內地旅客提供為期半年的百分百退款保障,認為指引違反議會的公司章程大綱及前年底實施的《競爭條例》,要求法庭頒令禁制議會實施有關指引。高等法院今頒下判詞,駁回旅行社申請,並下令旅行社支付訟費。
原告公司為友利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指議會於去年11月實施的第225號指引有關百分百退款保障計劃,違反「與旅遊業的其他同業締造友好關係」的宗旨。至於第194及201號指引,規定旅行社須支付出團費予內地旅行團的導遊,而且旅行社與導遊要簽署遵守議會規定的協議,則是超出議會公司章程大綱列明的「不得延展至監管勞資雙方之間的關係或勞方組織與資方組織之間的關係」 ,屬非法及無效。
法庭於判詞指出,指引只為保障議會內各成員的利益,避免舞弊情況出現,維護業界聲譽,與議會目的並無抵觸。此外,原告一方亦未能提出證據,顯示公司受到指引所影響。法庭又指,代表原告作證的林少麟,被指是公司顧問,並非董事或股東,不知他在原告公司的工作範圍或時間、或對原告公司認識有多深,而他的誓章亦近似陳詞或爭議多於作證。法庭認為,原竹一方欠缺證據,令人質疑今次申請背後的真正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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